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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〉若干問題的意見》中指出:“勞動法中的‘工資’是指用人單位依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,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 勞動報酬,一般包括計時工資、計件工資、資金、津貼和補貼、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。‘工資’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。
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于工資范圍:
(1)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,如喪葬撫恤救濟費、生活困難補助費、計劃生育補貼等;
(2)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,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、清涼飲料費用等; (3)按規(guī)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,如根據(jù)規(guī)定發(fā)放的創(chuàng)造發(fā)明獎、星火獎、自然科學獎、科學技術進步獎、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、中華技能大獎等,以及稿費、講課費、翻譯費等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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